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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校

裴桦教授做客“大工讲坛”解读新婚姻法

时间:2016年04月25日 信息来源:大连理工大学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培养法治意识、提升法律素养、营造校园法治氛围,4月20日下午,由校党委宣传部主办,人文学部法律系师生承办的“大工讲坛”报告会在八角楼模拟法庭拉开帷幕。大连海事大学裴桦教授做客讲坛,为我校师生带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热点问题解析主题报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7月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即人们口中的“新婚姻法”。裴桦教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主要对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归属、父母赠与房屋归属、夫妻之间赠与房屋撤销、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效力以及一方个人财产与婚后的收益等五个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解释。

在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归属问题上,裴桦教授表示,“为了不将银行牵扯进来,房屋的所有权可以只判给房产登记人。”在保护夫或妻利益的同时,法律还应该保护善意的第三方的利益,“如果夫或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给善意第三人时,另一方无权追回房屋所有权。”针对婚后父母赠与房产的归属问题,裴桦教授强调,不能违背房产赠与人的意志,并将“购买”与“出资”区别开,“‘购买”是支付所有费用,“出资”只付部分费用。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屋撤销问题,裴桦教授认为:“在房产未过户之前可以撤销,但这容易助长不诚信的风气,不过也有方法防范这种毁约行为。接受赠与的一方可以通过提前过户、办理公证,或者在赠与合同中增加赠与人放弃撤销权条款等方式防范。”对一方个人财产婚后的收益问题,裴桦教授表示:“财产的自然增益不属于共同财产,而通过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如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热点问题的讲解,裴桦教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行了客观评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努力防范借婚姻敛财,但对女性的贡献保护不足,试图努力衔接婚姻法与民法(财产法),但偏重于财产法思维,在如今离婚率日益增高的形势背景下,应认识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虽不是最好,但也不是那么不堪,是相对之前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讲座的最后,裴桦教授提出,善良的愿望需要好的制度得以实现,应当注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其他制度配套使用。此外,对于已婚的女性而言,经济独立仍然是保护自己的婚姻和爱情的最好方式。尽管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但那种期待靠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占有他人的婚前财产来获得自己离婚后的生活保障的想法,并不现实。因此,女性只有自强自立,才能在婚姻家庭和情感生活中受到尊重、维护权益。

裴桦,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国著名婚姻家庭法专家。现任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辽宁省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大连市司法局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专家小组成员、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张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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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辽宁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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